項 目 | 日期 ( 星期 ) |
個別「郵遞」報名 | 96.11.01 ( 四 ) ~ 96.11.16 ( 五 ) |
個別「網路」報名 集 體 報 名 | 96.11.01 ( 四 ) ~ 96.11.26 ( 一 ) |
確認報名結果 | 96.12.06 ( 四 ) ~ 96.12.17 ( 一 ) |
寄發准考證 | 96.12.27 ( 四 ) |
公布試場分配表 | 97.01.11 ( 五 ) |
考試 | 97.02.01 ( 五 ) ~ 97.02.02 ( 六 ) |
公布國文、數學、社會選擇題答案 公布英文、自然選擇題答案 | 97.02.02 ( 六 ) 97.02.03 ( 日 ) |
寄發成績通知單及公布相關統計資料 | 97.02.27 ( 三 ) |
申請複查成績 | 97.02.29 ( 五 ) ~ 97.03.05 ( 三 ) |
以下是幾個重要改變事項,提醒考生們注意 :
考試重要日期,原則比照 96學年度 ,僅參酌農曆春節略作調整。另為免考生因疏漏未完成報名手續而失去報考的機會,特增訂考生 應於
為免連續重考多年之考生使用多年前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影響試務安全及後續之使用,特別修訂其有效期限須為「 95年8月以後拍攝 者」始可不必重繳。相片 (檔)規格另增訂「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
在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部分,特別對於《第四條》因考生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而處以扣減該科全部成績〈即該科零分〉之內容,參照國家考試,增訂第(一)款「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之規定。至於前些時日有部分媒體提到「是否只要坐在有刻字或塗鴉的桌椅應考,就視同作弊?」 考試委員會在審議時,雖然認為除非有具體事證可證明考生在桌椅上書寫文字或符號並意圖舞弊,並經舉發及審議之程序才可判處考生違規,相信相關試務人員均會十分審慎,但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還是決定將「桌椅」自第(一)款中刪除。
另外,有鑒於往年數起 因考生未於作答前檢查答案卷卡以致發生錯用之情形,常於考試委員會在審議時引發不同裁量之討論,特將第十條第 (二)款前段之扣減成績由三級分降為二級分。至於第(一)款考生自行發現部分,是否亦有依發現時間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理,因委員會未能達成一致之共識,故決定維持原條文,不予修訂。
為使突發傷病考生之應考服務,能同身心障礙考生有一明確遵循之作業準則,特將原定於考區試務工作手冊之 相關規定,增載於簡章中。該 應考服務規定,如屬不影響考試公平之一般性服務事項,本中心與各考區均可本於服務精神盡力予以協助,但對於因重大傷病而需要特殊服務者,為維持整體試務之公平性與試務品質,考生須於考試三天前持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 之診斷證明書,向本中心第二處申請,並經試務召集人指定之審查委員審定通過後,才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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